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何理解“用工之日”?
案情
张某,系某中学厨师,2005年9月1日入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合同期满后张某继续从事厨师工作。单位于合同期满时提出与其续订一份为期一年的新合同,合同其他条款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张某借故拖延不签。学校多次通知未果后觉得存在风险,于2008年12月再次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了录音,张某再次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初,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学校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两倍工资。
问题
张某能否获得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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