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合同到期 该向谁要经济补偿金?

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应向谁主张?

【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06年11月入职A公司,并被A公司派遣至B公司处工作,张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及派遣期限均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但双方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将合同期限及派遣期限顺延到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22日、12月5日、12月25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函询问包括张先生在内的劳动合同及派遣期限即将到期的人员是否续签,B公司回函期满将不再用工,退回A公司。2013年11月29日,B公司将上述决定书面告知张先生,张先生签字签收告知信件,A公司遂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张先生终止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1月2日向被告张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先生提起仲裁,并列B公司为第三人,要求A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不同意支付,并主张该部分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认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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