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应当慎重区别对待

本案中,运输公司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双方关系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应当慎重区别对待

【案情经过】

刘某自2010年11月16日起为广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货物,车辆、油费、过桥费均由运输公司提供,当有运输任务时运输公司通知刘某前来负责运输。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书面合作协议,刘某的报酬以出车总运费的11%提成,按月结算,没有底薪,运输公司也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2013年9月18日,刘某如平常一样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不幸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7天后,刘某因“头晕办左侧肢体乏力2天”住院检查,诊断为脑梗死、肾上腺腺瘤疾病。出院后,刘某的家属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用。运输公司不同意承担费巨额费用。

2013年10月14日,刘某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支付全部医药费共计1849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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