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6月1日经笔试、面试、体检合格后,被高唐县某涂料公司录用,工种为车间涂料包装工,月工资2000元。由于李某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成绩突出,2000年3月15日,经公司研究,派李某到上海某化工公司学习涂料配料加工技术,时间为3个月。学习期满后,公司安排李某担任生产经理,具体负责车间管理、配料、技术研发等。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了劳动合同部分内容,主要有:原劳动合同期限由1年变更为3年,即自2009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李某月工资变更为4000元。同时,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李某在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到本县区域内的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期间,公司每月支付李某经济补偿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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