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 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填写虚假学历是否构成欺诈及劳动合同效力。

【案情】

2013年3月8日,杨某至忠良公司应聘。杨某在《员工入职登记表》填写其学历为“大专”、专业为“机械”、毕业为“重庆某大学”;杨某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杨某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嗣后,杨某在忠良公司处担任设计总工程师。2013年7月24日,杨某离开公司。2014年3月,重庆某大学出具《证明》,证明杨某非该校大专学历机械专业毕业的学生。杨某认可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学历专业情况是虚假的,并承认其为高中学历。2014年5月,忠良公司以杨某学历不真实,系欺诈行为为由经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杨某辩称应聘时忠良公司知其是高中学历,且其工作能力及经历皆胜任该职位,学历并非录用的决定条件,请求驳回忠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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