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效率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解约理由?

《劳动合同法》对于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条件、有法定程序的……

工作效率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解约理由?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张女士经过招聘进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12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张女士的月工资为4000元。

2013年11月17日,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1、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你的行为属于在合同有效期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适应公司发展;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张女士认为自己对于工作一直尽心尽力,因此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遂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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