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此若干规定旨在保证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共七章三十一条,对《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按各地现有规定执行,明确了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规定了个人权益记录寄送方式。
为了进一步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而其主要体现了“可续可转可退”。
养老险可续可转可退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同时,《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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