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单独二孩新政入法 晚育女子产假增加

《条例》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与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相同待遇。

自今年3月27日,辽宁省正式启动单独二孩生育新政,并适时起订修订《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历经半年时间,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写入法规条例,并将于近日正式实施。此外,《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与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相同待遇。

再婚生“感情孩”需市级审批

《条例》规定,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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