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广告公司给别人开出月工资15000元的收入证明,结果被对方告了,喊赔3万元经济补偿金。老板否认对方是公司员工,开收入证明是方便对方办银行信用卡,纯属帮忙。
法官也觉得蹊跷,既然是公司员工,为何她不清楚公司有几个人,分别叫什么名字。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单凭一份收入证明不能证明她是该公司员工。
公司收入证明惹祸
林女士称,2010年9月15日她到江北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担任项目总监,她在工作中非常出色,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自己曾多次要求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不予理睬,公司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
去年初,林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江北区法院,索赔3万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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