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1年6月20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助理一职,双方签订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某公司另向刘某出具一份录用通知书,约定刘某试用期月薪2200元,转正后月薪2560元,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刘某工资至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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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1年6月20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担任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助理一职,双方签订期限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某公司另向刘某出具一份录用通知书,约定刘某试用期月薪2200元,转正后月薪2560元,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刘某工资至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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