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私兼顾外出伤亡的工伤认定

外出职工因实施与履行职务具有关联性的行为时受伤,只有该关联行为构成履行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才可认定职工受伤与实施履行职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案情回放】

邱缪的丈夫夏敄,是第三人供电公司物资供应站站长,与供电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供电公司与联盛公司签订有货物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货物由联盛公司送货上门,并提供增值税发票结算货款。

2012年6月16日(星期六),夏敄开私家车和邱缪及其姐姐一同前往赣州。到达赣州后,夏敄先去了联盛公司值班室取发票,后在赣州吃午饭。邱缪及其姐姐联系房屋装修事宜及逛街。下午16时30分,三人从赣州返大余县。18时10分许,途经323国道青龙镇岭子上路段时,三人所乘车撞上一辆停于路边的货车,夏敄、邱缪的姐姐当场死亡,邱缪受伤。

邱缪以夏敄因工外出受到伤害为由向被告大余县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大余县人保局认为夏敄死亡非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不认定为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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