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周某不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被原单位告到了法院,最终吃了官司。
2011年8月16日,济南某眼视光科技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聘任周某为总监助理。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周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泛指治疗近视和矫正视力的行业;周某离职后,该公司每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为其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20%。2012年1月底,周某离开该公司。周某离职后,该公司通过电话、传真、快递的方式均未联系上周某,后该公司得知周某在北京某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工作。5月,该公司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周某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仲裁委以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该公司诉至市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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