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常用缩减工龄3招 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工作年限过长导致补偿金过高,采取各种手段缩减工作年限,从而达到降低补偿的目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福利、计发解除经济补偿金的重要根据,但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工作年限过长导致补偿金过高,采取各种手段缩减工作年限,从而达到降低补偿的目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常用如下几种规避手法。

第一招:金蝉脱壳

2004年12月至2010年12月,于某连续与某家居集团公司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2008年12月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约定为:“甲方(家居集团公司)聘乙方(于某)担任子公司家居超市公司东河店防损组长。”2010年12月,合同到期后,家居集团公司未与于某就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合同到期后第二天,家居集团公司子公司家居超市公司随即与于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仍然是“担任防损组长”,工作地点仍在该东河店内。于某在该店一直工作到2012年8月,因家居超市公司单方降低于某岗位工资,于某遂向家居超市公司和家居集团公司同时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家居超市公司支付8年解除补偿金。家居超市认为,于某仅与公司签订两年劳动合同,不同意按照8年标准支付解除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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