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者 法院判用人单位支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交劳动者一份,目的是规范和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抵制和防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不把合同交付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劳动合同被修改或被用人单位单方添加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姚某与用人单位鹏运公司即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鹏运公司支付姚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500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鹏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姚某于2011年2月10日到鹏运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押运工作,2012年8月10日自动离职,离职前平均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2年9月,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鹏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万元。仲裁委对该请求未予支持。姚某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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