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不把合同交付劳动者,造成劳动合同的签订流于形式,劳动合同被修改或被用人单位单方添加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姚某与用人单位鹏运公司即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鹏运公司支付姚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500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鹏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姚某于2011年2月10日到鹏运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押运工作,2012年8月10日自动离职,离职前平均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2年9月,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鹏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万元。仲裁委对该请求未予支持。姚某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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