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合同时增加内容能否算提高约定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并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当具体分析这些条款内容是否实质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案例回顾】

2009年1月1日,张某入职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转眼间,3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明确表示希望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张某收到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后发现,劳动合同书变更或增加了以下条款:1、张某的工资由原来的“固定工资3000元加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标准为销售额的5%”变更为“工资按照销售额的7%结算,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张某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连续旷工超过3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张某将被解除劳动合同。3、张某应当对可能获知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4、张某如果离职,应当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一下子增加了这么多条款,张某立即向公司表示不愿意续订这份劳动合同。因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