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企业“末位淘汰”了吗?

用人单位如果一定要使用末位淘汰管理方式,要注意避免法律风险。资深律师彭晓红表示,企业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违法。

你被企业“末位淘汰”了吗?

“末位淘汰”考核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有人说好,还有人说是霸王条款。

员工:“末位淘汰”是霸王条款

黄先生所在的人力资源公司,这个月火药味很浓——从7月开始,该公司对有100多名员工的客服部门,增加了“末位淘汰”考核制度。黄先生也是一名客服人员,据他介绍,过去客服人员每个月有保底薪水1600元,然后按达成的业务量进行提成,正常工作下来,每月一共可拿到3500元的收入。但公司从7月开始规定,每名客服人员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业务量,才能拿全额提成,否则不仅提成要打折,没有达标的客服还要进行末位排名,每月的最后一名,就要落岗。“公司的这一新规定,只是口头通知大家,我们都和公司签订的2-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采用这样的淘汰制度,难道不是霸王条款吗?”黄先生有点激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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