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系莒县某化工厂职工,家住县城。自2011年3月起,化工厂停产放假,向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2013年9月13日,化工厂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刘某于2013年9月24日前到单位报到上班,但将挂号信寄往了刘某老家。因无人签收,挂号信被退回。2013年11月4日,化工厂作出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单位通知你于2013年9月24日前上班,而你未上班,至今已连续旷工超过30日,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化工厂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将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又寄往了刘某的老家,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批条上显示“收件人长期外出”。2013年11月18日,化工厂在报纸上公告送达该通知。2013年12月,刘某得知化工厂已恢复生产,遂去单位要求上班。化工厂以已经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刘某的上班请求,刘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化工厂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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