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留厂察看处分”诉请仲裁委缘何不受理

《劳动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10年9月13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韩某担任质量工程师,每月工资为6000元。2011年3月韩某生育,6月产假期满回到原岗位工作。2011年7月上级领导李某安排韩某配合项目主管王某重新制定产品保存期限的规则,韩某就该工作任务究竟应由自己负责还是王某负责与李某产生争议。最后经公司副总经理调解,李某告知王某通过邮件把相关信息发给韩某,由韩某负责处理制定产品保存期限的工作。7月31日,李某向韩某询问该项工作的进度,韩某表示未收到王某的邮件。8月1日,李某向领导申请给予韩某留厂察看两个月的处分,副总经理给予批准。8月14日,公司要求韩某转换工作岗位,从事来料检验工作,韩某表示该岗位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不适合正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从而予以拒绝。8月29日,公司向韩某发出解约通知,称韩某在留厂察看期间,仍未反省错误,拒不接受工作安排,依据《奖励和处分程序书》规定,给予解约,工资支付到2011年7月底。韩某对此不服,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1.撤销解约处分通知、留厂察看处分;2.恢复劳动关系;3.公司支付2011年8月份工资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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