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企业末位淘汰 专家称应获双倍赔偿金

“末位淘汰制”表现为一种管理制度,单位是可以依法制定适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规章制度的,但如果该规章制度涉及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则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了3年,企业以“末位淘汰”的内部规定将他辞退。这样的规定,有人说合法,有人说不合法。近日,在山西某报参与主办的第二届劳动保障法律维权援助志愿服务月公益活动中,疑惑的王先生致电本报活动热线,讲述了他的遭遇,寻求帮助。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劳动维权专业人士给出了解答。

读者投诉

干得不好,被企业“末位淘汰”

“我是2011年到这家科技公司工作的。”太原市民王先生说,他和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他的职位是“区域销售主管”,如果连续两次考核均处于末位(最后5位)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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