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达娃之争”看涉外争议中的“避风港”策略(下)

娃哈哈在中国法院的诉讼结果,充分证明“避风港”策略在应对中国法律体制时可谓行之有效,也昭示出中国《劳动法》在保护范围制度设计与国际规则的差距。

六、“避风港”策略折射国内外劳动立法的不接轨

然而,尽管“避风港”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多重的法律障碍,但娃哈哈的专家团的改造策略却获得了中国法院的认可,成功的让“服务协议”法律关系冲破重重法律障碍,躲进了《劳动法》的“防空洞”。对宗庆后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院提审案件并最终做出裁决,认定该“服务协议”性质属于劳动合同,该仲裁协议无效。但这一策略设计在国外却没有取得预想的结果,在浙江高院裁决之后,斯德哥尔摩仲裁庭依然于2009年9月30日做出的裁决书,确认了达能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时我国法院显然面临是否执行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裁决的难题,国内外不同认识将发生正面碰撞。从某种意义上看,达娃之争已经演变为考验我国司法的公信力的案件。娃哈哈最终接受调解避免了国内外的司法碰撞的尴尬局面。

娃哈哈在中国法院的诉讼结果,充分证明“避风港”策略在应对中国法律体制时可谓行之有效。一个母公司委派管理人的合同,硬是扭曲成母公司代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创意本身就是危险的。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做出裁定,而中国法院和国外仲裁机构截然相反的裁决,也昭示出中国《劳动法》在保护范围制度设计与国际规则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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