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照样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呀!早知道这样,我说啥也不能违反规章制度呀!都是无知害了我。”52岁的刘新手里拿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仲裁请求的裁决书,说出了心中的感慨。
刘新是广东江门市某企业一名生产调度,由于工作经验丰富、态度认真,2006年成为企业第一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听人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了,刘新很是高兴,仿佛拿到了“护身符”,对待工作也渐渐懈怠起来。今年春节,一位朋友请刘新帮忙购买一批木方,刘新利用工作之便为其办理了购买企业废弃板材的相关手续,并协助装运了3立方米左右木方和板材,结果出厂时被企业保卫部扣留。随后,企业以刘新侵占公司财物、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与刘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刘新不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撤销企业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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