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实施意见。

上海: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企业(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的问题

按照《派遣规定》的规定,用工单位在该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于该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派遣规定》的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修改决定》施行后使用的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的用工单位,为确保调整用工方案平稳实施、降低派遣用工总量,在降低用工比例的过程中、确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员工,必须纳入报备调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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