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6月,黄先生进入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工作,任系统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5000元。合同约定,黄先生在受聘期间,以及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生效之日起的24个月内,绝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业主、雇员、独资者或其他身份,为与科技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获取利益、工资或其他报酬。科技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黄先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支付数额为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黄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除向科技公司返还所有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外,支付违约金数额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4倍。
2011年9月中旬,黄先生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委员会主持下,黄先生就提出的请求事项和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黄先生与科技公司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31日终结;二、科技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黄先生45000元;三、黄先生确认放弃其他请求事项;四、双方之间的所有劳动纠纷均已处理完毕,本次调解后双方之间无任何纠纷和其他争议。
2012年7月16日,黄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15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51750元。该案经劳动争议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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