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的产假

目前的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规制比较欠缺,主要有赖于三方约定。因产假期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三方可以将其约定为退回条件。

劳务派遣员工的产假

问:我们是用工单位,单位的劳务派遣女员工,因怀孕,要休产假,公司的意思是把她退回,要求派遣公司再派遣一名员工,顶替她的工作,如果她产假期满,她可以再来。不知道这样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这样处理没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目前的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退回条件规制比较欠缺,主要有赖于三方约定。因产假期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三方可以将其约定为退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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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对该答复持不同意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经自2014年3月1日实施,其第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现在退回情形法定,否则是违法退工,不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随意能约定退工情形的。 本案三期女职工,是明确不能退工情形,因此本答复有问题。
201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