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解雇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以芭芭拉·艾米丽案来审视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雇制度,启示是深刻的。一味的提高劳动基准的高度,未必一定能够带来对劳动者更好的保护。

当事人芭芭拉•艾米丽50岁,在德国凯泽斯连锁超市作一名普通的收银员已经31年。在2008年1月,她被超市解雇,理由是涉嫌偷窃超市两笔一共1.3欧元的退瓶费。对于芭芭拉涉嫌盗窃的行为,超市实施了“即时解雇”,即不经过预告期而直接进行解雇。芭芭拉对于超市的决定不服,将超市告上了地方劳动法院,要求改变解雇决定。超市的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芭芭拉被同事揭发偷窃后,超市曾给她坦白的机会,但她却将罪行推给他人,还指控超市因为其参加工会活动而对她进行陷害。超市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芭芭拉盗窃,但是对芭芭拉的可信度已经失去信心。经过柏林地方劳动法院和勃兰登堡州的二级劳动法院的审理,判决超市胜诉。这场因为1.3欧元而产生的解雇纠纷,由于国际金融海啸的大背景以及德国国内临近的大选的缘故,在当时立即成为了德国的焦点事件,甚至德国总理默克尔也被牵扯其中。2010年6月,德国联邦劳动法院最终判决芭芭拉•艾米丽胜诉,给这场轰动德国的案子画上了一个句号。

一、芭芭拉案判决的疑难分析

芭芭拉案所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是德国劳动法解雇保护制度的适用问题。所谓解雇保护,是指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雇权来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一般也称“解雇权限制”。在德国,1969年制定的《解雇保护法》推翻了德国民法契约自由终止的原则,针对雇主对劳动契约的终止规定了正当性要求,以维持劳动者工作的存续。该法区分了一般终止(正常终止)与特别终止(非常终止)。原则上,一般终止即为经预告之终止,特别终止即为不经预告之终止。前者一般适用于不定期合同,设定预告期的目的在于使被动终止的一方得以有时间重新适应新的环境变化。而特别终止是指,如果出现重大事由,不能期待终止一方将合同维持至约定时刻或者可能的终止期限,终止方享有非常终止权。非常终止的发生源于重大事由,重大事由成就特别终止权。作为终止下位概念的解雇,也对应可以区分为正常解雇与非常解雇。芭芭拉案由于雇主没有经过预告期而直接解雇,为非常解雇。

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审理法官均认为超市对芭芭拉的解雇行为并无不当。二审的勃兰登堡州劳动法院主审法官雷贝尔认为,艾米丽的案例属于“过错性解雇”,“作为收银员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诚信,即使数额再小的款项也要保持绝对诚实。”但艾米丽否认自己贪污,她称,自己多次参加要求提高待遇的罢工活动,这是雇主对她的报复。超市方面也承认,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艾米丽偷窃。但根据德国劳动法,雇主可以以“强烈的怀疑”为理由合法解雇雇员。

德国通说认为,解雇并不要求雇员的违约行为一定要具备“过错”。“没有过错的行为也有可能成为解约的正当理由。因此,如果通过客观事实证明,严重违反义务的紧急怀疑会引起继续劳动关系所必要信任的丧失,那么与劳动者行为相关联的解约甚至可以考虑怀疑解约”。甚至,“如果怀疑时情况严重到继续雇佣雇员解约到期限届满都不可能,那么这以怀疑解约可以作为非正常解约宣布”。可见,在德国,怀疑解约不仅可以适用于正常解雇,可以适用于非正常解雇。对于非常解雇而言,依据德国民法典第626条,“根据这些事实情况,并在考虑一切个别情事和在权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时,不能要求终止人将雇佣关系继续至终止期间届满或至约定的雇佣关系终止的,雇佣关系可以由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因重大事由不遵照终止期间终止”。此处之重大事由,为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德国法中并未列明。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德国法中“怀疑解约”条款来认定芭芭拉涉嫌盗窃的行为已经导致劳动关系中的信任丧失,超市的解雇具有法律效力。在德国,由于合法的解雇都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如果二审判决生效,超过50岁已经拥有31年工龄的芭芭拉并不能从超市拿到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而只能领取失业救济金。芭芭拉的解雇经历由于其案件的特殊性迅速轰动德国,包括德国政界、媒体的多方人士均认为判决是荒谬的,支持芭芭拉上诉。

芭芭拉上诉的结果是:联邦劳动法院最终却认定超市的解雇行为缺乏正当性。“一个雇员对雇主财产的犯罪行为是否能够使非预告的解雇具有合法性,取决于广泛的利益衡量”“根据法院的判决,解雇决定的做出并无决定性的标准。但是,雇用关系的存在期限必须被考虑,如果一个正常的解雇关系已经存在了很多年,雇员的行为是否已经彻底地或者不可逆地摧毁了双方的信任关系就需要最终审查”。最后,联邦劳动法院裁定:“芭芭拉与超市之间的信任关系并没有完全被雇员涉嫌盗窃的事实所摧毁,对于雇主轻微的经济损失,一个警告应当是一个恰当和足够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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