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人员辞职3年内不得任职原管辖企业

近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实施办法》,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海关总署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近日,海关总署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海关工作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制度,筑牢从严管理干部的制度“防火墙”。

《办法》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海关总署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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