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资集体协商要参考CPI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日前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四审,报酬、福利、女职工特殊保护都可提出协商。

深圳:工资集体协商要参考CPI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四审,这距离2010年1月首次审议已经过去近四年半时间,期间分别在2010年9月和2012年8月进行二审、三审。如此长时间审议一部法规在深圳历史上实属少见。据采访了解,这一方面是因为该条例涉及事项十分重大,要慎重立法,另一方面是因为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需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四审稿较三审稿修改不大,在二审、三审过程中确立的一些重要原则也都保留下来,比如规定工会是协商主体,将职业技能培训和福利纳入集体协商内容,禁止将最低工资标准设为正常工资标准等。

用人单位拒不协商可对负责人罚款

条例四审稿规定,劳动者一方或者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就下列事项提出集体协商的,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一)劳动报酬;(二)劳动安全卫生;(三)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和休息休假;(四)补充保险和福利;(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八)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九)其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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