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将生育保险范围从城镇企业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苏就业的外国人;同时顺应社会需求新增规定,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
作为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之一,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前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对覆盖面窄、统筹层次较低、共济能力弱,而且缴费比例偏高,基金使用效率较低,影响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基金安全。新《规定(草案)》将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了实行设区的市,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缴费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调整为“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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