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到子公司上班 申请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

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却要求张先生到下属另一家公司工作,张先生没有接受,却发现自己的门禁卡失效,无法进入办公区域了。于是,张先生提出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的要求……

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却要求张先生到下属另一家公司工作,张先生没有接受,却发现自己的门禁卡失效,无法进入办公区域了。于是,张先生提出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的要求。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在某置业公司工作了8年多。去年7月底,公司通知张先生从8月5日开始到下属物业公司工作。张先生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8月5日,张先生依旧到置业公司上班,但却发现门禁卡已被公司注销了。为了进入办公区域,张先生与公司保安发生冲突,还报了警。8月19日,张先生再次去公司上班,公司仍然拒绝张先生进入。次日,张先生以公司注销他门禁卡,强行阻止他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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