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意单位调岗 员工“反悔”要趁早

法官建议,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工作地点变更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最好不要超过一年期限。

不满意单位调岗 员工“反悔”要趁早

日前,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并分4期对案例进行解读。第二期关注企业对员工进行调岗的合法性。

法官表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基于管理与生产经营的需要,有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客观需求。但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就是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的变更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事项。

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岗员工告公司败诉

郑某因患有心肌劳损而需不定期请病假,2011年期间,郑某累计休带薪病假22天,2012年1月至2012年11月郑某累计休病假64天。其公司以郑某身体状况及对工作造成影响为由,将他从科长调整为专员,调整工作后,郑某的工资待遇比之前少了职务津贴200元/月。

郑某对该工作调整有异议,多次要求恢复原岗位及职务津贴,公司虽没同意,但向他补发了津贴200元/月。后郑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病多次请假,这与其所担任的科长的职责要求不相符。被告将原告调整为无需管理人员的专员,且职级待遇不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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