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节目中的录用承诺有没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 职场类电视节目风生水起,但也给劳动关系实务带来了新的课题:在这种电视求职节目中,用人单位与应聘者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口头录用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今年2月份,北京赵鹏在参加一档电视求职节目中, 得到某公司CEO的口头许诺,岗位是产品经理。但当赵鹏要求办理入职时,却横生波折,未能如愿。赵鹏遂将拒绝录用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赵鹏一案并非个例, 两年前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

2012年, 郭先生参加某电视台大型电视职场招聘节目, 被某知名科技企业看中。该公司承诺为郭先生提供认证工程师兼设计师的工作, 年薪为20万元。 随后郭先生辞去原工作,满心欢喜地到该公司报到。但是公司却告知郭先生没有合适职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怒之下,郭先生以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因对公司合理信赖而丧失其他缔约机会的机会的损失赔偿等5万余元。该案最终以双方和解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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