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例: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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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例:2009年2月,孙某到昌乐县某单位从事锅炉工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09年3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11年1月,某单位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孙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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