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苹果”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上)

目前推动我国社会运动与市民社会成熟的非政府组织发展尚不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尚不成熟。既缺少市民社会的基础,又缺乏社会运动的推动。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被忽视也就再所难免。

“有人说,历史上有三只苹果改变了世界,一只是夏娃的苹果,一只是牛顿的苹果,还有一只就是乔布斯的苹果。”乔布斯的苹果是否改变了世界我们不得而知,但它的的确确改变了许多中国工人的命运。

一、 “毒苹果”事件始末

2008年,苏州联建科技有限公司有工人在生产车间出现四肢麻木、刺痛、晕倒等中毒症状,被鉴定为“正己烷中毒”。2009年,联建科技陆续有更多员工出现相似症状。苏州联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公司”),是由台湾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独资企业,公司于2000年4月投产。发生在该公司的“正己烷中毒”事件曝光后,因其为苹果公司触摸屏重要的供应商而倍受关注,该事件也被称为“毒苹果”事件。

自2008年8月起,苏州联建公司模组五课在作业场所开始使用价钱更便宜的“正己烷”替代酒精等清洗剂进行擦拭显示屏作业。模组五课车间是密闭洁净车间,车间内直接接触使用正己烷的职工有800余人。由于公司没有对正己烷使用的职业危害影响进行申报评估、检测,也没有改造相应的通风设施,导致作业现场空气中的正己烷含量严重超标,部分员工出现头晕、手脚麻木等正己烷中毒症状。联建公司总共发现有137名疑似正己烷中毒的员工,后经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正己烷中毒的共101人,其中91人完成了工伤等级认定。

事件发生后,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部门立即介入。据联建公司副总经理张立昇介绍,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停止使用正己烷,同时为员工配备了防护有机溶剂危害的个人用品,对模组五课车间加强整体通风和增加新风量,对擦拭岗位加装了局部通风装置。此外,当时的驻厂最高主管杨瑞祥因“没有告知员工,没有完善工厂工作环境,违法使用正己烷”等原因离职。

2011年6月,受害员工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分别获得几万至十几万元不等的赔偿,有22位中毒员工自愿离开公司,还有十几位职工怕找不到工作或者有别的想法,继续留在公司。

二、 “毒苹果”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毒苹果”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谴责我国职业病防治机制的不健全和工人合法权益诉求的不畅,有人痛斥官商勾结所带来的社会信任危机,有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受害员工应被认定为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认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受害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员工的疾病必须发生在职业活动过程中;(3)疾病必须是因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4)员工所受职业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的认定,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就本案而言,受害员工与联建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员工是在车间长期工作过程中中毒的;中毒是因为使用“正己烷”这种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国家发布的《职业病分类与目录》第三类“职业中毒”第31项即为“正己烷”中毒。受害员工的情况完全符合认定职业病必须具备的要件,应当被认定为职业病。

2、认定职业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参与和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也称为显工伤;二是职业病伤害,也称为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受害员工认定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最终,“联建公司总共发现有137名疑似正己烷中毒的员工,之后经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正己烷中毒的共101人,其中91人完成了工伤等级认定。”

3、联建公司应承担工伤法律责任

本案中受“正己烷”毒害的员工与联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2008年8月起公司要求员工用正己烷取代酒精擦拭手机显示屏。之所以使用正己烷,是因为正己烷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可以降低次品率,但是有麻醉和刺激作用,长期接触可致周围神经源性损害。而在使用正己烷之前,该公司既没有向有关部门申报、也没有告知员工,没有改造相应的通风设备。除此之外,“联建公司也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甚至连基本的防毒口罩和面具都没有配备。”结果导致137名员工发生中毒反应,有的员工甚至留下永久性残疾。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联建科技显然没有对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提供足够的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为受害员工的用人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联建公司应当对受害员工进行职业病认定和工伤认定,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联建公司的受害员工在获得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后,将得到以下待遇:

其一,工伤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因工致残待遇等,因工死亡的将获得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苏州市居民的平均年龄和苏州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等参数,完成工伤等级认定的员工中,有58人认同鉴定结果,在离职后获得了7万至14万元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人回到工作岗位。”但是还有部分员工对伤残鉴定结果并不满意,他们选择了继续维权,以中毒员工代表贾景川为例,2010年他的伤残鉴定是10级,2011年经过维权后,他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9级,补偿金由原来的8万元增至13万元。

然而,受害员工获得赔偿也并非一帆风顺。“公司提出,如果想拿到伤残补助金,就必须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将来再无任何纠葛。”联建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受害员工将获得解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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