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发布2013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院通报了2013年度全省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并通过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明确了十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

江苏省高院发布2013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度全省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并通过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明确了十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涉及特殊工时制、单位搬迁员工解除合同、聘用内退职工、劳务“逆向”派遣、辞退违纪员工等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指引。

嫌单位搬得太远员工不干了 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2007年12月,周某应聘到一家配件公司,后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2年7月,公司为响应政府号召搬到新的生产区,员工也将全部到新厂区上班。

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周某等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不同意到新厂址上班。公司向周某等人发出《报到上班通知》,通知8月3日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周某等人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予理会,认定他们旷工,将他们辞退。

周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周某等人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周某书面表示不愿到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依法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看点】企业应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整体搬迁,造成劳动者在途时间延长、照顾家庭不方便,与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从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付经济补偿金。法官表示,劳资双方若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是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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