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考勤记录不宜作为认定出勤唯一证据

在劳动者对电子考勤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司为电子考勤记录系统的管理者,存在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的可能性,故电子考勤记录不宜作为认定出勤情况的唯一证据。

电子考勤记录不宜作为认定出勤唯一证据

被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员工却坚称没旷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万元。然而在庭审中,该员工却在2张火车票上露了“马脚”,目前被海淀法院认定旷工,该公司无需付赔偿金。

去年3月,这家科技公司以李先生春节后未按时到岗工作、旷工5天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可李先生坚称未旷工。

庭审中,科技公司主张春节期间安排员工从2月7日至17日休假11天,而李先生直到2月25日才回来上班。且他没按《员工手册》的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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