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庆市计程车停运看集体协商(中)

随着自下而上维权行动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在人们的期待中,全国总工会开始在集体协商中溶入一系列自上而下的维权举措,这些维权举措可以由浅入深的概括为上帮下、上促下、上管下、上代下。

三、自上而下维权举措的探索

随着自下而上维权行动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正如《人民日报》的评论:“工会维权还有很大的空间,值得肯定、值得期待。”在人们的期待中,全国总工会开始在集体协商中溶入一系列自上而下的维权举措,这些维权举措可以由浅入深的概括为上帮下、上促下、上管下、上代下。

1、 集体协商中的上帮下

《劳 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 订立。”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完全相同。从这一规定上看,我国的集体协商主体均为职工,具体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建立工会的,由工会代表;尚未建立工会 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重庆计程车情况复杂,有的企业有工会,有的企业没有工会,无论哪一种情况,工会均未发生作用。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 伍成为工会首先采取的措施,希望这一措施对于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能发挥积极作用。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总工发(2008)33号文件发布了《关 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全国总工会将集体协商指导员定义为: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 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指出: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有利于工 会更好地表达职工的利益诉求”“提高工会集体协商能力”。这是由于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各级总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的专业队伍。通过建立集体 协商指导员队伍,有利于集中社会资源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增强基层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地位。显然,全国总工会认为,通过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推 行“上代下”的维权方式,是我国“组织广大职工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集体协商指导员的来源。全国总工会要求集体协 商指导员应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用。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全国总工会要 求建立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对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实施有效管理,应建立聘任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奖励制度,促进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规范 化、制度化。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网络。全国总工会要求各地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条件的产业(行业) 工会,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产业(行业)工会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省、市、县的指导机构,在乡镇、街道、行业可以建立指导站,实行分级 管理;配备或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专项经费,纳入本级工会的经费预算,用于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各项活动、奖励和劳动报酬,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集体协商中的上促下

集 体协商要约是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协调劳动关系其他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集体协 商要约本是集体协商中的一个普通程序,为了形成“集中力量,上下联动,突破难点”的效果,全国总工会在2008年6月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统一行动,布置开 展,并称为“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2008年6月1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以总工发[2008]34号文印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 动的意见》。《意见》称“要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法律手段,依法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 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效激发企业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内在动力,促进了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完善。”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原 则。《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要约行动的原则概括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借助 社会力量合力推进;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规范化建设;坚持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坚持从实 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着力破解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实效;坚持工会主动要约,积极作为,不断提高协商质量水平。

集 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内容。全国总工会要求企业工会组织应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启动协商程序,积极促进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提出协 商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地区,县级以下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可以向相应一级的企 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各类小企业。根据需要,区域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也可对本区域、本产业内所属企业直接 发出协商要约,同企业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全总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工会每年可确定1-2个协商主题,有重点、有目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集中力量,上下联动,突破难点。对于集体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也可通过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予以解决。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全总要求围绕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和职工培训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主要问题,确定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内容。可由 企业工会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签订集体合同;也可就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向企业方提出专题协商要求,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 意见》还进一步指出:“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把重点放在支持基层工会开展工资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上。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由工会主动向企业方提出工资协商要约,进行工 资专项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点。全总要求开展集 体协商要约行动,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高集体合同建制率,扩大覆盖面。当前工会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在五类企业进行:(1)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 订集体合同的;(2)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3)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的;(4)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 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5)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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