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的林某是一家竹制品公司招聘的刷胶工人。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林某吃过晚饭后来到公司的生产区,看看是否需要加班,一走进厂门,就被当天值班的
锅炉工人李某叫住,李某说自己有点事,希望林某能帮他代烧一会儿锅炉。因为公司人少,林某已经不是第一次帮李某代烧锅炉了,想到公司领导平时也经常让同事
之间相互代岗,且林某对于烧锅炉的流程也很熟悉,因此他欣然同意,然而这一次意外却发生了,就在林某烧锅炉的时候,锅炉内突然喷射出火焰,林某猝不及防,
脸和手都被瞬间喷射出的火焰烧伤,后来经医院诊断,林某为面颈部和双上肢II度火焰烧伤。然而,当地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林某受到的事
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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