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资料表不能代表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李某入职时所填写的人事资料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条款,可作为劳动合同;李某则认为不能,且资料表也非该公司的,也并未约定合同期限。

一年一度的春节过后,新一轮的招工应聘潮即将出现,难免会发生劳资纠纷。

未及时签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赔双倍工资

李某于2012年10月6日入职某公司,离职前任保安一职。该公司主张李某入职时所填写的人事资料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条款,可作为劳动合同;李某则认为不能,且资料表也非该公司的,也并未约定合同期限。

该公司主张曾于2013年6月24日向李某发出通知,要求其于2013年7月9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对该通知不予确认,表示从未看过该通知,认为该通知是7月发出的。

李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庭裁决该公司支付给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该公司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主张的人事资料表只是记载李某入职的基本情况,并未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对该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规定,应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该公司与李某以调解方式了结纠纷。

法官提醒:

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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