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单位上班,但没从家里出发,出了车祸单位不肯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认为,伤者的目的是去上班,出了事应认定为工伤。
新洲某建筑公司在荆州公安县有一工程项目,2009年9月,刘某被聘为工程技术员前往公安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0年5月,刘某回汉办事后乘坐同事车辆返回公安县项目地途中遭遇车祸,住院一年多。当年底,新洲人社局认定刘某为工伤。
建筑公司不服,向新洲法院起诉,认为刘某出车祸时并非正常上下班途中,其一,请假超期两天,出事时处于旷工状态;其二,刘某是孝感人,应从孝感乘车到荆州,不应从武汉出发;其三,乘坐的车属于未年检的违章车。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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