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聘并非单方调岗降薪乃至解约的理由

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形下,证券公司以高峰仑在两次岗位聘任中落聘,属于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所在岗位,缺乏法律依据,证券公司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支持。

“落聘就是落聘,咋就成不胜任工作了呢。”高峰仑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公司”)总裁办公室资产部经理,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峰仑说,去年,公司改革后,由于连续两次竞聘落选,他不但被调整到了与之前工作毫不相干的经纪业务营销中心工作,工资也由之前的每月1.5万元降至每月3800元。在其拒绝调整后,公司又借口其旷工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公司虽经仲裁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可仍然坚持要变更劳动合同。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