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女士在任一家外资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离职后,她据此向原单位索要18万元年终奖。据悉,通州法院以该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为由,驳回了牛女士的诉讼请求。
牛女士于2011年9月1日至被告某加拿大全资外资公司工作。因与当时的总经理贺某关系密切,她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兼人事部经理。根据牛女士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前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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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女士在任一家外资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离职后,她据此向原单位索要18万元年终奖。据悉,通州法院以该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为由,驳回了牛女士的诉讼请求。
牛女士于2011年9月1日至被告某加拿大全资外资公司工作。因与当时的总经理贺某关系密切,她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兼人事部经理。根据牛女士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前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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