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终止合同遭遇病假,怎么办?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小冯通过人才市场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今年3月中旬,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冯,月底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几天后小冯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冯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于是小冯就在家安心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领导。

4月中旬,小冯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冯尽快到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冯收到退工通知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理论,但经多次交涉未果。小冯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冯在合同期满前已经病假,且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所以,企业就不能与小冯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继续与小冯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应继续与小冯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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