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解约单位也应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不容侵犯。

职工于师傅咨询:去年2月,我入职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多后,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得到了公司的同意。但就在前几天我去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支付我一直未休年休假的报酬,但被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造成了损失,所以不能获得未休假报酬。

当我再次带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前去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向我支付未休假报酬时,在谁先提出解约上发生了严重分歧。公司反复强调,只有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能获得未休假报酬。如果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获得未休假报酬。

我按照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是否需要向我支付未休假报酬?

就于师傅的遭遇,有关法律界人士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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