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职业病观察期间员工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

员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工资及医疗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员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工资及医疗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刘先生于2010年1月15日入职海沧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等工作,2010年3月25日,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医院于2010年3月29日出具“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2011年6月14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刘先生离职后的工资及医疗费,双方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并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先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2012年6月25日,刘先生再次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仍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一年后复查。

2012年7月24日,刘先生再次向海沧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自己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资。后由于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分别向海沧法院起诉。

刘先生认为,其应享受职业病待遇,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间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公司应继续支付其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只延续至2011年6月14日,之后双方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没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15日以后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判决海沧某石料公司支付刘先生医疗费372元及其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资2.5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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