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所发布的《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获悉,2014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可以浮动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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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所发布的《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获悉,2014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可以浮动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用人单位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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