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听取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如果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首先是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强化其协商意识并责令其改正;其次是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报批评,还可以计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压力促使企业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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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听取了《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如果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首先是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强化其协商意识并责令其改正;其次是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通报批评,还可以计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压力促使企业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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