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人社部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保机构可强制扣费;逾期仍未补缴的,可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解读
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单位要为职工办理社保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申报缴费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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