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的成本核算(下)

用人单位在裁减、辞退员工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离职带薪年休假

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两个法律文件的实施,带薪年休假成为用人单位应当给员工安排的强制性休假。

员工休假的天数是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即社会工龄)确定的。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员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上。

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法定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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