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单位安排的加班没加班费

就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一个明确的条件限制,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

刘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必须完成定量的生产任务,周六日两天休息。

一个月前,刘女士想利用周末两天休息时间再加上两天上班时间外出旅游,遂主动推迟下班,甚至每天工作到凌晨,最终用3天的时间完成了该周的全部生产任务。之后,刘女士利用挤出来的周四周五两天,加上周六日出去旅游了一圈。

旅游回来后,刘女士觉得自己此前连续三天加班很辛苦,遂要求公司支付3天的加班工资。

对于刘女士的请求,公司予以了明确拒绝。理由是刘女士未按公司制度规定填写《加班计划申报审批表》,报经公司领导审批,且刘女士如果按正常上下班工作,也能完成相应的生产任务,故刘女士虽然确已加班,但与法律意义上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加班”是两回事。

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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