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就餐途中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应综合考虑时间、路线以及目的等因素,应具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三要素”。

华叶的妻子,是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一宾馆大堂经理。

2007年9月18日中午,华叶的妻子与宾馆餐饮部经理、宾馆厨师、服务员等11人,集体到竹溪县龙坝乡蹇坝村3组的农家乐就餐。为方便出行,宾馆员工江某租用了一辆微型小客车。当日下午3时30分许,华叶的妻子等8人乘租用车辆回县城上班,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华叶的妻子重伤,后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竹溪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华叶妻子的伤亡不认定工伤(亡)或视同为工伤(亡)。对人社部门的认定不服,华叶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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